变更了经营范围,商标申请为何仍不能获准注册


作者: 张航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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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7日,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法宝网”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等第38类服务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商标局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为由予以驳回。

百事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已于2018年12月29日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变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条款是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其立法背景在于自2003年国家取消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及对商标代理人资格的行政审批后,一些商标代理人利用商标专业知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遏制此种乱象,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内容。

由此,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时,其经营范围有商标代理服务,就应当认定其为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就要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本案中百事通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时的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不能被核准注册。

但其随后删除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在此种情形下,诉争商标可否获准注册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旦原告在日后再次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成为商标代理机构,此时其可能已经积累了大量非代理服务商标,如果再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使这些商标归于无效,将徒增行政和司法成本,影响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

因此,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准,即使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日之后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删除代理服务,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仍然不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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