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复制歌曲招惹官司


作者: 李伟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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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石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经营的点唱机“WOW哇屋”(下称涉案点唱机)中使用《风吹麦浪》等10首歌曲(下称涉案歌曲)的行为,涉嫌侵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著作权,音著协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音著协已与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人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有权对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进行管理并提起诉讼,雷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运营的点唱机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侵犯了音著协就涉案歌曲享有的复制权,雷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风吹麦浪》等10首歌曲,并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驳回了雷石公司的上诉请求。

  复制歌曲招惹官司

  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2017年,音著协发现雷石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点唱机“WOW哇屋”中使用了《风吹麦浪》等10首涉案歌曲,音著协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雷石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雷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与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人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在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之前,音著协与著作权人基于合同产生的信托法律关系依然存续,音著协有权对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进行管理,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涉案歌曲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在雷石公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雷石公司称涉案点唱机中的曲库有合法来源,雷石公司基于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签订的许可协议而获得授权,但该许可协议仅概括性约定音集协许可雷石公司在涉案点唱机中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雷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基于上述许可协议获得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中包含涉案歌曲。并且根据雷石公司提交的音集协网站网页打印件显示,音集协的作品库中并不包含涉案《爱爱爱爱》《新长征路上的摇滚》两首涉案歌曲。即便雷石公司基于与音集协签订的许可协议获得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中包含了涉案歌曲,雷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获得了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音著协明确表示其未授权任何人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歌曲词曲制作音乐电视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故一审法院认定雷石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点唱机中使用了音著协主张权利的涉案词曲作品,未经涉案歌曲词曲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音著协享有的复制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赔偿金额确定方面,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市场价值,雷石公司侵权具体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雷石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雷石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雷石公司的上诉理由为:雷石公司并未使用涉案音乐作品,而是音乐电视作品,一审判决将二者混淆显然是错误的,音乐电视作品中包含涉案音乐作品与雷石公司无关。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无权向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者主张权利,其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音著协与雷石公司复制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即便认定侵权,雷石公司也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雷石公司的上诉,音著协辩称:不同意雷石公司的相关意见,雷石公司使用的不是类电作品,而是录像制品,不同意按照雷石公司主张的标准进行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音著协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成立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如音乐电视制作者未经词、曲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在音乐电视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那么,即便他人取得使用该音乐电视的合法许可,其在使用音乐电视过程中对词、曲著作权的利用仍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词、曲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雷石公司虽然就其取得音集协授权一节提交了相关协议,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复制涉案词、曲同时取得了双重许可,即涉案音乐电视使用涉案词、曲取得合法许可,以及音集协自涉案音乐电视权利人处取得授权他人使用的合法许可。在此情形下,不能排除音著协作为词、曲著作权的信托受托人向涉案音乐电视的使用者雷石公司提出侵权诉讼的权利。雷石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涉案词、曲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在赔偿数额是否不当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市场价值,雷石公司侵权具体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雷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雷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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